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居间合同范本,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居间合同范本1
(卖方)甲方:_______性别: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住址:_______
(买方)乙方:_______性别: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住址:_______
(居间方)丙方:地址:经办人:_______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以下房屋提供居间服务,甲、乙、丙三方就该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同意并签订如下买卖合同: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自己位于_______房屋出售给乙方(产权证号:_______,建筑面积,)乙方已对甲方的房屋进行充分了解,自愿购买;
第二条:房屋出售金额:
甲、乙、丙三方议定的上述房产成交价格为¥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以套计算,过户时若面积出现差异,三方对此无任何异议。
备注:
第三条:定金支付:
乙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交纳定金¥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元整,届时定金冲抵房款;
第四条:房款支付方式:以分期付示方式支付:
1、分期付款:即乙方应于¥_______元整,大写人民币贰拾万元整交付到甲方账户,由甲方出具收条交给乙方;乙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将第二期房款¥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万元整交付到甲方账户,由甲方出具收条交给乙方,甲乙双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房款剩余_______万元由乙方在过户之日交付甲方。
第五条: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六条:甲方同意于交纳二期款项后三日内将上述房屋正式移交给乙方,房屋移交时其该建筑物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乙方,房屋移交之日以前的债权债务如水、电、气、物管等使用费由甲方负责交清。若未能交清,则甲方同意丙方从应付房款中暂扣壹万元作为押金,在相关费用结清时退还给甲方。
第七条:办理产权登记时,甲方应积极配合,如因甲方行为造成交易过户登记延误并使乙方或丙方遭受损失,由甲方负责。
第八条: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楚,并征得其共有人同意,不存在产权纠纷,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权属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若由此给乙方、丙方或其他人带来一切纠纷,由甲方承担一切后果,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
第九条: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以各种原因毁约不卖,甲方应在违约之日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甲方另支付人民币伍仟元作为丙方居间酬劳;已收房款的,甲方按已收房款的30%支付乙方违约金,甲方另支付人民币_______万元作为丙方居间酬劳。乙方违约不买的,则定金不退,乙方另支付人民币_______元作为丙方居间酬劳。已付房款的,甲方退还乙方70%房款,乙方另支付人民币_______万元作为丙方居间酬劳。
2、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支付房款的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向守约方给付上述房价的0.1%作为违约金。
3、丙方在收齐双方相关资料及代收税费后,因丙方原因失误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办妥的,逾期按已收拥金的0.5%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中介费用
1、中介费先付_______元,余款_______元在过户当日支付(由乙方支付);
2、由于乙方坚持不由丙方收甲方产权证、土地证件,所以乙方支付甲方预付款,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风险责任。
3、乙方支付_______元中介费给丙方,作为丙方中介居间费。
4、税费:丙方在国家宏观政策不变的情况下不高于_______万元。据实交纳,超过则由丙方负责解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三方应采取积极的态度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在甲方收到全部房款,乙方领取到产权证和丙方收齐全部佣金后,本合同自动失效。
注:手工填写部分也生效。
甲方:_______乙方:_______丙方: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代理人:_______经纪人: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
居间合同范本2
委托人: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居间人: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就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事宜,上述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委托事项及具体要求
第二条居间期限
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超出上述期间,如居间人仍为委托事项提成服务的,按如下第种方式处理:
(1)委托人无需支付报酬;
(2)委托事项居间成功的,委托人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报酬;
(3)其它:
第三条报酬及支付期限:
1、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报酬标准为下列第种:
(1)促成合同成立金额的____%;
(2)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
委托人应在委托事项居间成功(合同成立)后的日内支付报酬。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人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2、居间人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居间报酬的发票与税收处理:委托人不要求开具发票,约定的居间报酬应为居间人税后实收金额。
第四条居间费用的负担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承担按下列第种方式[现实生活这三种方式都有可能。如果居间活动成本较高,则有可能支付或报销居间活动的费用(全部或部分)。]:
1)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居间活动的费用;
2)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必要费用(大写)元,除此以外乙方不得要求其它任何费用;
3)甲方应为乙方报销居间活动的费用。报销条件为:
第五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六条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1、委托人未按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居间人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所在地(市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补充: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
居间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居间合同范本3
《合同法》颁布后,“居间合同”已与其它委托合同、行纪合同等一并被单列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合同类型,“居间人”的概念因而也成为了一个新的亮点。纵观现今社会上各种居间关系,如房地产中介、期货、保险、婚姻、业务等等,其居间种类多而且各有特色和要求,但现行《合同法》中规定的居间条款仅仅为四条,规定得过于笼统和简单,远远未能跟上我国现阶段居间活动的发展。因此国家立法部门确有必要重新审视上述复杂而众多的居间市场,制订……
一、 房地产居间合同的定义及相关问题
(一)房地产居间合同的定义
根据《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相应地亦可将房地产居间合同定义为:“房地产居间合同是房地产居间人为委托人在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等活动中提供订立合同的信息、咨询或提供代理或策划的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又称为“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广义上说,房地产中介服务包括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狭义上说,房地产中介服务多指房地产经纪,即房地产咨询、提供房地产信息及代理房屋买卖、租赁这三类活动。本文所述之房地产居间合同正是以狭义说为主进行论述的。
(二)相关问题
1、居间合同的分类
根据《合同法》424条规定的居间合同定义,居间行为是分为报告居间和媒介居间两种形式存在的。所谓报告居间,是指居间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其寻找合乎要求的第三人,从而为合同的订立创造机会;所谓媒介居间,是指介绍双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和第三人订立合同,即居间人作为中间人来往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促使双方订立合同。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除了上述两种形式外,还有一种是报告与媒介居间两者相结合的形式,可统称为媒介居间。报告是媒介的必要前提,媒介是报告的承接结果。
《合同法》仅是以定义的方式列明两种形式,并未能明文指出居间合同的分类,这就使得居间合同的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一定的障碍。比如说报告居间属代理性质的行为,居间人应严格受委托人的委托内容约束,并应极尽忠诚义务为委托人寻求机会订立合同。在合同达成时,居间人应当只能向委托人要求支付报酬;而媒介居间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并非属代理性质的行为,居间人仅扮演“中间人”角色,独立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以外,促成交易双方订立合同时,居间人可依照《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向合同当事人要求支付报酬。居间人的法律地位有相应的变化,令其在不同类型的居间合同中享有不同程度的权利义务。在房地产中介领域,媒介居间形式占了绝大多数,牵线撮合并完成交易手续最为普遍,房地产经纪人可向买卖双方收取报酬。
2、居间合同形式引发的居间人与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明确化问题
根据上述房地产居间合同的定义,房地产居间合同的主体包括居间人及委托人,似乎只有两方。但事实上,所谓居间,肯定也就是在两者之间,而且《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由此可见,房地产居间合同的主体应有三方,或者说委托人起码有两人以上。而在现实的操作之中,比如房地产二手买卖合同,通常都是由卖方先与中介公司签订放盘合同,然后再由中介公司与买方签订购房合同,两份合同是分开的,每份合同的委托方只有一位,即买方或者卖方。另有一种是买卖双方与中介公司共同签订的合同,即将居间与买卖关系融为一体。设想《合同法》如能区分居间人及委托人的双方合同以及居间人、委托人、第三人的三方合同的法律适用情况,将会使中介的纠纷处理情况得到有效改善。
以房地产居间合同为例,中介公司与买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实际上应为居间合同,真正的出售人是业主而非居间人。但许多时候买方却一昧地认为自己的所有权利义务指向对象必定是居间人,而非业主,无论在交易中出现任何问题,均向居间人追诉。另一方面业主也是如此认为,也向居间人追诉。这是一种严重混淆法律关系的做法,但却非常普遍,导致了许多纠纷,令房地产中介公司无所适从。笔者并不赞成中介公司与买方签订购房合同的做法,中介公司应当与买卖双方分别签订居间权利义务明确的居间合同,而不是买卖合同,然后再由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如此操作方能将中介公司的经营风险减至最低,并扭转买卖双方的错误认识,从而正确认识居间人的法律地位。另一种方式是签订三方合同,它令三方的关系变得公开化、透明化、完整化,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现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同时也可以令中介公司“吃差价”的行为无所遁形。更重要的是,向买卖双方明确“居间服务”独立的意义。由此,《合同法》应当对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合同当事人之间互负权利义务的意旨、居间人的责任范围等一一作相应规定,而不是简单而笼统地一笔带过。
3、单边委托关系与双方委托关系的适用
从合同法定义上看,居间合同所调整是单边委托关系,而单边委托关系的适用与实践中的委托关系并不一致。可在立法时考虑设立与香港类似的双向选择的委托关系。下面以香港为例作相应比较。
由于香港的房地产业已发展得相当成熟,中介市场也非常活跃,人们常说:现在的香港房地产市场就是明天国内房地产市场的前景,香港作为典范可谓实至名归。笔者从香港地产代理局的官方的网站上查询了解到,香港的地产经纪人有不同于国内房地产经纪人的重要区别,香港的地产代理分为单边代理、双边代理、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这三种类型。单边代理指,经纪人只能凭一方委托人的指示行事,而无权向合同对方当事人收取报酬;而双边代理,则指代理既为卖方亦为物业的买方行事,但“代理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披露代理将向买方收取的佣金数额或费率”;第三种,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指代理人只为卖方办事,但其后亦可能为物业的买方办事,则“代理须在建立双边代理关系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买方披露该代理关系以及代理将向买方收取的佣金数额或费率”①。双边代理和有可能代表双方代理关系均属双向收取居间报酬的形式。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双边代理在国内也应是可行的,且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未禁止经纪人不能同时代理买卖双方。事实上,在国内的房地产市场上,每一间房地产经纪公司及每一个经纪人都在同时代表买卖双方进行交易,并向双方收取一定的佣金,买卖双方均知悉并无异议,个中的运作过程也并无不妥之处。在广大民众的意识中,业主作为委托人将物业交予经纪人代为出售,而另一方面,买方则委托经纪人代为物色合适的物业,这已成为一种商业惯例,双方均认可经纪人的劳动价值并愿意向经纪人支付报酬。这是双边委托关系的突出体现。笔者认为,居间合同不应局限于单边委托,而应学习借鉴香港灵活多样的做法,它所提供的三种形式赋予买卖双方更多的选择权,同时其严格执行披露制度也更加令买卖双方感到信任,增添对经纪人的信心。这对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及维护交易的稳定性都很有益处。
二、 我国现行房地产居间合同的现状
(一)现状
我国现行房地产居间合同是伴随着中介市场发展而发展的,与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房地产市场相比,还属于早期的摸索阶段。房
地产经纪人的居间活动可以比较好地促进房地产交易的达成,加快房地产的流通速度,有利于房地产资源的分配和利用。同时,巨大的利润空间,使得大量的经营者进入这一领域,由此也引起了众多的纠纷。一些房地产经纪人机构及工作人员为追求短期利润,不惜抛开道德诚信,故意欺诈做出一些违法行为。而对于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我国目前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经纪人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在此基础上各地的工商、房管等部门也相继出台了一些“通知”、“办法”、“条例”之类的地方性法规。但这些法规的广度、深度以及对违规行为的震慑力度,尚不能满足中介市场发展的需要,不能有效地规范和发展市场行为,还需进一步加以完善。
(二) 漏洞——无统一规范的格式合同不利于规范市场运作
上述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各类法规中无一明确提及房地产居间合同形式和向社会提供一些规范的合同格式。这对市场规范操作产生很大弊端。
现实生活中,基于人们需求的多样性,房地产居间合同一般没有固定的格式,委托人与居间人之间达成的也经常是口头合同。至于口头合同,要想令其成为一个能够有效履行的合同具有相当大的难度,毕竟并不是每一个人都是讲究信用的,且我国尚未像某些外国一样设立个人信用档案,人们履行合同的信用度可想而知。
以书面合同而言,现在市场上运行的各种各样文本的房地产居间合同,大部分为居间人所提供的格式合同或买/卖一方提供的格式合同,而这些内容各异的合同仅有一个共通点就是:保障提供格式人的利益最大化,而并不能公平体现买卖各方的利益平衡。以广州市为例,关于房地产二手买卖的格式合同仅有一个,就是由广州市房管局于九十年代初印制的仅有七、八条内容的合同,其中对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的非常简单,根本不能适应如今的市场需要。单凭付款方式一栏就可体现出其狭隘性和落后性,现在的付款方式早已不限于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两种,还可以有银行按揭付款、抵押权终止后一次性付款、转按付款等等。在没有任何房地产居间合同规范文本的情况下,国内房地产市场上的合同运作显得非常混乱。于是,一些信誉度较高的大型中介公司纷纷联合起来制定格式合同,但这些合同的出发点也多是偏向于中介公司一方的,形式上公平实质内容却暗有文章,以达到中介公司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国内房地产居间合同与香港相比较而言,香港地产代理监管局作为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向地产交易者及地产代理人提供多种格式的文本,并且由相关法例强制规定适用该十二种标准文件,如《出售香港住宅物业用的地产代理协议》《购买香港住宅物业用的地产代理协议》、《出租香港住宅物业用的地产代理协议》、《承租香港住宅物业用的地产代理协议》《物业资料表格》、《出租资料表格》等。这种由行政机关对行业进行基本管理的做法对国内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有着重要借鉴意义。
立法规定使用格式合同及由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拟订规范的合同文本是很有必要的,各地方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平、平等的基础上尽快制订出相关的合同文本供房地产市场主体使用,以创造国内房地产市场有序良性竞争、公平公开、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
三、 房地产居间合同立法的改革与完善
(一)明确规定房地产居间合同是居间合同中一种,并要与行纪合同严格区分
《合同法》所述的居间合同是个大外延的概念,调整各种形式的居间关系,但房地产中介合同是典型的居间合同。居间合同订立后,居间人在交易中完全独立于房地产买卖双方的民事主体,其可以参加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商定过程,但不参加合同的订立,也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居于当事人之间起媒介作用的中间人。这是与行纪合同有着重要区别,行纪人是接受委托,为委托人利益而以自已的名义参加合同订立,直接享有合同权利义务的人,其与委托合同最相类似。
市场上,一些不良中介常常利用行纪名义赚取合同差价,主要手段是二手房的业主开始找中介卖房,双方并未签署任何合同,中介更没有“买下”房屋,只是做一般的代理工作。但当中介找到合适的买家,谈妥价钱后,房地产中介即与卖方签订一份行纪合同,约定的内容是卖方以一定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了中介,若中介以高于此价的价格卖出房屋,则差价归中介所有。但实际上,中介根本没有支付房款买下房屋。结果,本应由业主获取的房款,被中介名正言顺地吃掉了。而买方也相应地受到了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就有了“为难之处”,因为法律并不禁止房地产经纪签订行纪合同。但现实中,吃了这种“哑巴亏”的人实在太多,有关管理部门只能够在态度上表示“不支持此种中介行为”、“不鼓励签署行纪合同”,却不能有法定的措施去纠正这种市场行为。
鉴于中介市场的确存在一些不良现象,有损于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建议立法机关考虑从制定法律法规方面加大对违法从事中介行业、损害他人利益行为的惩罚力度,禁止以行纪形式签订房地产居间合同损害买卖双方利益。同时以国家现有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相对照,对超出标准的收费进行处罚。
(二)居间人与委托人诚信义务的对等性决定了必须完善告知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
1、规定委托人的诚信义务确有必要
《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订立合同的重要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与《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的立法宗旨是相对应的。唯一不同的是,第425条规定的义务主体是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居间人,而缔约过失责任强调的主体则是在订立合同时有不符诚信行为的合同当事人。
在房地产居间过程中,如实报告的前提必须是居间人对与订立合同有关事项的彻底了解和知悉。实践中,房产经纪人只能凭业主对其房屋的情况细述,并到有关房管部门进行查询得到一些产权资料,得知该房屋的产权是否合法、清晰,有无被抵押或被查封的情况等。还可能是对房屋进行实际察看,看是否有漏水、墙体爆裂、环境噪音等。如果业主存在故意隐瞒,经纪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就无法完整实现。近日接触一个案例,买家在收楼后的第一天晚上就发现,原来每到晚上屋内的下水管就会发出巨响,严重影响生活,但楼款已给付。买方便认定这一切都是经纪的过错造成的,是经纪卖了这样一间房子给他,于是向经纪要求索赔。类似的纠纷越来越多。其实,经纪也并不知情,纯粹是业主隐瞒真实情况而致。但民众意识里,第一时间想到的责任方必定是经纪,皆因多数买方会认为自己已付出一笔不小的中介费用,到头来却换来如此一间房子,便断定经纪肯定是隐瞒了真实的情况。这样的判断对经纪人是非常不公平的,是有失事实真相的。
笔者认为,如当时制订《合同法》时能充分考虑到居间人与委托人的平等性,同时规定委托人也负有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今天发生的纠纷就不会那么纠缠不清,买方也会清晰地看到这种法律关系的构成,不致于缠讼。从另一角度来说,居间人也应意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应该及时采取措施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在业主委托代为出售物业时,应将房屋的具体情况包括每一个细节以书面形式写入居间合同。在日后就此发生纠纷时能有足
够的证据以对照自己是否已极尽如实告知买方有关事项的义务,从而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2、完善告知制度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房地产交易中进行告知的法律规定,对在房地产交易中买卖方应尽的告知义务没有详细规定。只有立法建立全面的告知制度,才能防止房地产交易中的问题出现。但这并非一件易事,比如告知时间的确定是非常难以确定的问题。时间定得过晚,它会大大影响买方的判断和决策,增加买方放弃的机会,不利于交易的稳定性。完善的告知制度不仅应该规定经纪人、买卖双方的告知义务,还应该规定告知的时间、方式、一些限制条件、免责范围和条件等内容。
3、建立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房地产中介行业是信息服务行业,信息的披露是否准确、完整、无欺诈意图决定了经纪人的社会信誉度,甚至可以说是其生存条件之一。在香港,地产代理人在双边代理或有可能双边代理时,必须向对方当事人披露佣金的相关信息,资讯对称的情况下就减少了代理人违规操作的现象。在交易过程中,相对而言,买方是弱势群体,对其合法权益应多加以保护。不妨看看美国法律是怎样规定房地产交易中的信息披露制度的。美国法律规定交易房屋所在社区3年内有性犯罪的、近期内社区死人的(特别是枪击致死的)、邻里有干扰情况的(如噪音及不良习惯),诸如此类的信息在出售房屋时业主必须向买方披露,否则房屋出售后由此而引起的后果,房屋出售者应负责任。这一制度使得并不熟知房地产法律的房屋所有者不敢自己到市场上出售自己的房屋,而是委托给房地产专业人士--房地产经纪人。②可见,明文规定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信息披露制度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是很有必要的。
(三)立法保护居间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除了应作些明确的规定保护买卖方的合法权益外,经纪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不容忽视的。《合同法》第426条规定了居间人合法取得报酬的权利,第427条规定了居间人在未促进合同成立时,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事实上,常见的一种情形是,买卖双方在利益驱动下,往往在经纪人介绍买卖双方相识或在达成买卖协议后,就可能会“飞”掉经纪人,即买卖双方自行联系买卖事宜,并找借口推掉经纪人的代理服务,并不愿支付中介费用。这的确是经纪人的莫大悲哀,其所付出的辛勤劳动往往就这样付诸东流了。对于善意的经纪人来说,这是非常不公平的,但法律并没有规定买卖双方规避中介费用的法律责任。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26条规定:因委托人的原因,给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或人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我国众多的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中唯一针对委托人的义务作出规定的一条。虽说社会上是有一些不良中介损害了人们的合法权益,但立法时仍应站在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的精神上而为,保障任何一种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都是应该的,居间人也不例外。
建议立法时应加具相关条款,如在合同成立后,委托人不得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规避支付居间费用的义务,损害居间人的居间利益,否则,应当向委托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四)居间报酬的标准应依照合同约定
《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这是对居间人收取居间报酬的前提条件及居间费用的负担问题作出的规定。
针对上述规定,可以看到,委托人与居间人之间对报酬一般是有约定按约定的,支付的前提必须是居间人促成了合同成立。尊重双方的报酬约定充分体现了《合同法》的平等、自愿精神。国家建设部、计委颁布的《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规定“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计收;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买卖代理费应向委托人收取。”以广州市内的各种大小地产中介为例,普遍都是向买卖双方收取报酬,且按2%—3%向各方收取,加起来的收取的比例占成交价的4%—6%。从上述规定看来,这明显是违反规章规定的行为,物价部门应当予以监管。
但从另一角度来看,经纪方均与买卖方签订了居间合同,其中是明确约定居间费用的金额、比例的,双方均知悉经纪方向合同对方收取同样的报酬且并无异议。经纪方还有一个看似合法的借口就是,买卖双方都是委托人,委托人应当依约支付报酬,我们向两方收取没有违反合同法,应当予以保护。笔者亲身经历过此类案件的审理,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合同约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依约履行合同支付居间费用,而不必依照规章规定的标准执行。居间人得以胜诉。对此类裁决结果,笔者是认同的,作为一个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理应对合同约定作清晰了解和认识,应受合法有效的合同约束。
(五)居间报酬仅以合同成立作为标准不能体现公平原则
根据《合同法》,居间人取得报酬的前提是合同成立。这并不能体现合同法的公平原则,较为符合实际的标准可以是:居间人在居间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并已经促成合同成立的,有权向委托人收取报酬。由于居间人自身原因以外的因素导致合同成立后未能完全履行的,应由合同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如今,由于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房地产经纪公司必须不惜代价地取悦业主及买方。针对卖方而言,放盘委托是完全免费的;针对买方而言,按照买方要求尽可能压低价格是重头戏,还有必须提供一系列的后续服务,如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手续、办理评估、公证、保险等手续都是免费提供的。经纪人要做的工作远不止签订合同这么简单,在一系列的后续服务中由于涉及的机构较多,难免会出现一些意外情况导致进度拖慢或有些阻滞,这时买卖双方往往就以此为借口不支付中介费用。经纪人就算促成了买卖双方签订合同,中介费用一样存在无法收取或全额收取的风险。
笔者在未接触房地产中介这一行时,也无法料想到经纪人有这许多的无奈,反而象社会上一部分人一样将中介列入“不良分子”的范围。但接触多了以后,不禁深深为他们的辛勤和敬业所打动。他们没有双休日和节假日,不分日夜地工作,每天南北东西、日晒雨淋地到处去看房,这种为事业奉献的精神并不是每一个人都能做到的。他们应该受到应有的公平待遇,在法律上,在人们的心中,一样应有着“平等”。
合同成立后居间人即有权收取报酬,在履行非媒介服务范围内的过错应否成为买卖方不支付居间费用的合法抗辩理由,是人们应该思考的一个问题。房地产经纪人在促成买卖后,本可以由买卖双方自行到房管部门进行交易,换句话说,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并不是经纪人的法定义务。相应地,若买卖方需要经纪人提供这种服务的,就应当另行支付费用,该费用应属独立于居间费用以外的一项有偿服务费用。买卖双方无权就提供此项有偿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问题而拒付居间费用,其有权针对的仅是有偿服务费用而已。
(六)居间活动费用的认定
《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居间活动费用,由居间人负担”,第427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考虑到在未促成房地产买卖
合同成立之前,房地产经纪人有可能是做了很大量工作的,比如免费替业主发布广告、带领多个客户到物业察看并进行介绍、提供选购意见、解答买卖手续的咨询等等,有些甚至已经到了下了定金、签了合同的那一刻,最终却因买方的一句“不考虑”“不买了”,因而否定或不认同经纪所做的工作及应当收取的适当费用,这是很不公平的。上述法律规定正是对经纪人合法权益作出的保护条款。
然而,该“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的表达不够清晰、完善。“必要费用”的认定是问题的关键。现实生活中,为促成合同成立,经纪人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并不是每一项都能有明确的价值体现的,比如说脑力劳动、体力劳动等,确定“已支出的必要费用”成了一个难题。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往往由于无法对“必要费用”举出详细的书面证据而被驳回或只得到少量的安抚性质的费用。这与经纪人所付出的劳动相比是有很大差距的。建议能够在立法时制订一个阶段性的收费标准,比如说经纪人带客户去看楼的劳务费(按每次计),咨询费、已进行的工作步骤计算出应收的费用。在有了法定的依据后,无论是买卖方还是经纪方都是愿意接受这个费用标准给付的,这样就会减少了许多类似的纠纷。或者可以以居间人向双方提供信息、进行蹉商谈判、促成签订合同、协助办理交易、交易完成等作为各个阶段性的标志,每达到一个阶段即有一个明确的指引,即使最终该交易无法完成,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费用仍是有法可依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平衡居间合同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以体现合同法的平等互利精神。
(七)进行行业协会立法促进房地产居间合同的发展
我国于1995年成立了中国房地产协会中介专业委员会,但立法上却并没有关于行业协会的任何规范。为了促进行业协会能依法行使管理职能,规范行业内的各种市场行为,行业协会需要立法,依法对行业进行协调和管理。美国行业协会的设立及制度值得我们国家借鉴。美国房地产经纪人协会分为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协会、州房地产经纪人协会和区域房地产经纪人协会三个层次。其主要职责:一是在政治上,各层次的房地产经纪人协会要积极与政治家特别是各议会沟通,保证法律法规的合理性,维护经纪人的正当权益;二是在业务上,制定培训计划,编写培训教材,为会员提供培训教育,特别是与计算机、现代科技相关的课程;三是根据联邦法、州法律等制定具体的行业技术标准以及房地产经纪人必须遵守的职业道德准则。在我国,房地产协会也有不少专家、学者参与、交流,他们的学术贡献、专业见解、行情分析无疑是一笔财富,如何利用这笔财富,把它与立法联系起来运用是关键。此外,美国行业协会还有着一个重要任务:汇总各类房地产买卖信息,利用全国联网先进技术,对信息的安全性、稳定性进行实时监控,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避免地产中介公司的恶性竞争,而使他们能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②虽说目前,在我国实现信息的联网的确有着相当大的困难,但美国的这种做法确实是一个行业监管的好办法,真正做到信息互通、交易互动,能刺激和带动整个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但问题是,国内还未有一个组织机构去完成这项工作,行业协会正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同样,对市场的监管和协调也需要这样一个角色,只有在立法上显现行业协会的重要地位、各种职能并赋予其相当的行政处罚权的话,一定会令房地产中介这个行业腾飞。
注释:
①《出售香港住宅物业用的地产代理协议》第2条.www.eaa.org.hk
② 陆克华、倪吉信编著:《美国房地产经纪人管理考察报告》,20xx年12期《中国房地产估价师》月刊
居间合同范本4
甲方:
乙方:
兹因甲方 项目建设需要购买乙方免漆套装门,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供双 方共同遵守。
一、 订购产品内容及价格(型号以乙方出厂型号为准) 注:
1、以上产品数量,结算时以实际安装数量计算,单价不含税金、运输费及安装费等全部费用。
2、产品的'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二、送货时间 甲方必须提前30天告知乙方,所需免漆套装门的型号、数量和货物到达工地时间,以利于乙方安排生产。乙方应在通知所要求的时间内送达。
三、送货地点:
四、运输方式: 由乙方负责运输至工地
五、安装与验收方式
(1)乙方产品运到甲方工地后,甲方先对乙方产品的数量、质量、外观等进行验收,并出具数量验收单给乙方。
(2)由乙方负责产品安装,甲方及监理方在乙方产品安装完成后组织竣工验收(若分批安装,则分批验收)。
(3)乙方产品进场施工,甲方负责提供用电、灌浆等基本的安装条件来保证乙方的安装进度(若有货梯,则提供给乙方搬运之用)。
(4)乙方安装施工期间应遵守现场管理秩序,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如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概由乙方自行承担。因乙方施工违反施工管理、行政管理等原因致使甲方遭受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六:产品保修 产品保修期为________年,自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乙方维修,如超期未上门的甲方可另行委托第三方维修。期满后乙方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
七、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____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
(2)安装完成,验收合格后____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
八、违约责任
(1)乙方所提供的门的种类、规格、型号、颜色及数量等不符合规定的,应在甲方提出书面异议之日起____日内负责调换,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2)若乙方在产品运输及装卸过程中有损坏或遗漏的,或在安装过程中造成产品损坏或遗漏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3)在产品安装完毕至业主入住前,若因甲方原因造成产品零配件丢失或损坏的,由乙方收取配件成本费并提供服务。若因乙方原因造成零配件损坏或丢失的,则由乙方负责补上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
(4)若乙方产品安装后出现色差,则由乙方负责调换。
九、经双方协商一致的补充条款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若甲、乙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所在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该合同自双方签印之日起生效,到工程款结清时失效。
甲方(印章):
乙方(印章):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日
居间合同范本5
托人(甲方):
居间人(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托人与居间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居间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托事项
甲方托乙方在托期限内为其居间寻找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屋(必备条件请在方格内划钩,参考条件请划圈,未选条件请划斜线),并协助促成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坐落:____;楼房为___室___厅___卫;平房为___间;无装修;一般装修;精装修;防盗门;有线电视接口;空调;天然气;煤气;集中供暖;土暖气;热水器;电话;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上下水;家具____;楼层:___;结构:____;朝向:____;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月租金标准:____元;租期:____;房屋用途:_____;
房屋权属:________其他条件:________乙方还应提供以下服务:___________。
第二条托期限
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
超过以上期限仍需要居间服务的,双方另行签订居间合同或以书面形式将本合同托期限延长。
第三条现场看房
乙方应陪同甲方到房屋现场看房。
乙方应当制做看房的书面记录,列明房屋的具体地址、看房时间及其他事项。看房记录需经甲方签字确认,由双方各执一份。
乙方为甲方寻找的房屋不满足甲方提出的必备条件或者甲方不满足出租人提出的特别条件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签字并拒绝支付看房费。
第四条甲方义务
(一)应出示身份证_______等真实的身份资格证明;
(二)应对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三)应对乙方提供的房屋资料保守秘密;
(四)不得在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____日内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进行私下交易。
第五条乙方义务
(一)应出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二)应尽力完成甲方的托事项,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甲方提出的条件为甲方寻找房屋,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为甲方看房和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并促成甲方与出租人的房屋租赁合同成立;
(三)应保证为甲方提供的房屋资料已经事先核实,并且甲方满足出租人提出的特别条件要求;
(四)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五)对甲方的经济情况、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保守秘密;
(六)应保证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及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资格证明;保证出租房屋产权明晰,不存在所有权纠纷或者其他权利纠纷;
(七)收取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的,应向甲方开具合法、规范的收费票据;
(八)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任何名目的预收费用。
第六条托事项的'完成
完成托事项是指完成本合同第一条所列全部托事项。甲方与出租人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乙方仅为甲方提供信息,或为甲方看房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的,均视为托事项未完成。
第七条费用与佣金
(一)看房费
看房费是指乙方陪同甲方到房屋现场看房实际发生的费用。
看房费用由甲方承担。看房费用为:每次____元。甲方可以一次性交纳看房费用_____元,可看房_____次。乙方完成托事项的,甲方支付的看房费用费抵作佣金。
(二)佣金
佣金是指乙方完成托事项后应得的报酬。
乙方完成托事项的,甲方应按照实际月租金的___%向乙方支付佣金。
佣金应在甲方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日内支付。佣金的支付方式:现金;支票;____。托事项未完成或未在托期限内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佣金。
(三)居间活动费用
居间活动费用是指乙方为完成托事项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不包括看房费、佣金)。
乙方完成托事项的,居间活动费用由乙方承担。
非因乙方故意或过失导致托事项未完成或未在托期限内完成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支付必要的、合理的居间活动费用。乙方要求甲方支付上述费用的,应当如实列明,并出具相关票据,做出合理解释。
除看房费、佣金和居间活动费用外,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押金、信息费等)。
第八条转托
乙方将托事项全部或部分转托给第三人处理,应当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第九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双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协商解除合同。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保密义务的,应按照_____标准支付违约金;
(二)在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期限内,甲方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私下成交的,应按照______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乙方仍有权取得约定的佣金;
(三)甲方未如约支付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的,应按照_____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违保密义务的,应按照_____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乙方怠于履行尽力义务的,不得向甲方要求支付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
(六)乙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除退还已收取的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外,应按照_____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七)乙方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不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或身份资格证明,或所介绍房屋存在所有权纠纷或者其他任何权利瑕疵的,除退还已收取的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外,应按照______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仲裁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合同一经生效,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对未尽事项做出补充规定。变更或补充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是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前提下做出的,如果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托人、居间人及出租人的资质、资格及其他有关方面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托人(章:)
居间人(章):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地点:
居间合同范本6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甲方(委托方):
乙方(委托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章第四百二十四条,四百二十五条,四百二十六条,四百二十七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协商,甲方就 项目工程施工事宜,委托乙方负责对该项目的业主方进行工程承包的前期洽谈和协商工作,乙方接受此委托,特订立本合同。
一、基本情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址:
3、工程内容:施工合同内约定的图纸内的全部施工工程。
4、合同总价: 万元人民币(按 定额计算,最终以实际结算为准)。
二、甲方责任和义务
1、负责提供项目业主方所需的资料和资信证明,并负责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靠性。
2、积极配合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3、维护乙方的正当合法权益。
三、乙方责任和义务
1、充分发挥自身资源优势,负责对该项目工程承包的前期洽谈和协商工作,并向甲方提供项目方的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明确合作方案。在乙方办理完甲方与项目业主方的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工作后,乙方的全部工作即视为完成。
2、全面协调甲方与项目业主方的关系。
3、维护甲方的正当合法权益。
四、居间服务费的计算方法、支付的时间和方式
1、计算方法:甲方按实际工程总价的 %约 万元人民币居间服务费(税后所得),转入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内,由乙方自行支配和使用。
2、支付时间和方式:合同签定后按合同总金额 %支付居间费用,甲方进场施工第一次拨款后,按合同总金额 %支付居间费用,第三次拨款后,按合同总金额 %支付居间费用,余下部分按实际结算金额支付 %,签章部分额外增加支付居间费用 %。
3、合同签定 月内,完成第一项工程合同的签定。
4、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五、违约责任
1、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甲方不得因项目负责人或财务人员的变动而拖欠居间服务费或拒绝履行本合同,否则,乙方有权要求项目业主方在甲方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2、甲方应保证将居间服务费全额支付到乙方指定帐户,每延误一天,甲方按应付总额的5‰向乙方支付滞纳金,若未按上述条款支付居间服务费超过15日的,还须按应付金额的10%的承担违约金。
六、合同生效及其它
1、本居间服务委托合同在甲方与项目业主方正式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前签订,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在甲方与项目业主方所签工程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生效,履约完毕后自行终止。
2、凡与该项目有关的所增加的相关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其居间服务费亦按上述条款执行。
3、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及甲方未能与项目业主方签订工程承包协议的,双方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无效。
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有管辖权的仲裁会员会进行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裁决是终局的,甲乙双方须共同遵守,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及相关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6、本合同内容双方均有义务保守机密,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委托方(章):
委托方(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公民身份证号码:
公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居间合同范本7
甲方:
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招揽 工程业务,甲方承诺向乙方支付报酬。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合同如下:
一、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单位提供、招揽工程业务,双方其他业务,不受此合同约束。
二、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信息并联系,以促成甲方实际与建设方签订工程合同。
三、报酬及给付方式:在乙方促成的工程合同签订后,甲方承诺将工程单价 元/平米以外的部分工程款给付乙方作为报酬;给付方式:建设方每向甲方支付一笔工程款后三日内,甲方即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报酬,以此类推,直至全部工程款付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给付。若甲方逾期给付,需另给付乙方应付报酬的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乙方保证:在未促成甲方与建设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之前,不得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
五、目前确定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工程为:
六、甲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与建设方签订的建设合同,因此合同与建设方发生任何纠纷与乙方无关。
七、甲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因甲方违法、违规等原因造成乙方为其提供、招揽的业务丧失,甲方仍应参照本合同第三条的规定一次性给付乙方报酬。
八、乙方保证为甲方提供业务的合法性,对违法业务,甲方有权拒绝,并不对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九、本合同对甲、乙双方长期有效。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可向原告住所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双方签字:
甲方: 乙方:
20xx年xx月xx日
居间合同范本8
甲方(居间人):
联系方式:
乙方(受委托人):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依平等、自愿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委托事项: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负责就开工庆典仪式策划执行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甲方提供该项目的重要信息,引荐乙方和该项目的招标单位(单位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洽谈,甲方提供策划方案、乙方提供效果图并由甲乙双方共同与招标单位洽谈的形式,协助乙方投标,最终促成乙方与招标单位签订该项目的合同。
2、“居间成功”是指完成本条所列全部委托事项,项目方完全支付乙方项目款。
乙方与招标单位未签订书面的该项目策划执行合同,甲方仅为乙方提供信息或为乙方提供的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或未完成提供项目所需的策划方案或效果图导致合同无法执行,该项目执行完成但该项目部未支付项目全款的,均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
二、 居间期限: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三、 居间报酬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1、本项目居间报酬为工程开工仪式策划执行项目签订的策划执行合同(以下简称“策划项目合同”)金额的5%。
2、居间成功后,乙方应在收到全部策划项目款项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居间报酬。
3、乙方以现金的方式支付居间报酬。
4、未促成“策划项目合同”成立以及未收到全部策划项目款项,居间人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有关该项目的信息,并保证其提供的关于该项目的上述信息真实可靠,并且提供该策划项目的策划方案。
2、乙方提供该策划项目的效果图,确定项目报价、执行方式等。
3、甲方须保证该项目只提供与乙方商洽并执行。
4、甲乙双方共同参与和招标单位的的每项洽谈。招标成功后,则由乙方全面履行和招标单位所签订的活动策划执行合同,甲方不得干涉活动策划执行,不得索要乙方合作单位、个人的任何联系方式。
五、保密事项:
1、甲乙双方均应充分保守本合同所涉及的商业秘密。
2、双方不得以其在签订居间合同或实施居间行为过程中所获取对方的商业秘密,实施对另一方不利的任何行为,否则因前述不利行业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要
求不利行为的实施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2、居间事项完成的、居间事项已无法完成的、居间事项的完成已无意义的或居间期限届满的,本合同终止。
七、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共同义务的,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的,应向乙方支付的违约金。
2、本合同完成后,乙方未按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居间报酬的,乙方应当按日以逾期未付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本合同生效后,任意一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 违 约金。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
年月 日 年月 日
居间合同范本9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纪代理方(以下简称丙方):
合同签署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房屋买卖、经纪代理事宜,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甲方所有的房屋坐落于武汉市区,为结构,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字第号”。
第二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上述房屋交易成交价人民币(大写)拾万千佰拾元。
第三条、付款方式约定:
一、一次性付款:
1、由甲方委托丙方代收的
(1)乙方于年月日付清全部房款人民币(大写)拾万千佰拾元。
(2)丙方待房屋全部手续办理完毕,且甲、乙双方确认该房屋费用交接清楚并在结款通知单签字后日内(遇节假日付款时间顺延),结清全款
2、乙方直接付款给甲方的
(1)乙方于年月日付清全部房款人民币(大写)拾万千佰拾元。
二、分期付款:
1、由甲方委托丙方代收
2、乙方直接付款给甲方的
第四条、房屋交易税费用承担方式:甲方承担已方承担。
第五条、在房屋交易过程中,丙方协助甲、乙双方办理登记、房款交割、房屋所有权交付等居间工作,保障交易的安全性。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按宗须向丙方支付经纪代理费人民币(大写)元。乙方按宗需向丙方支付经纪代理费人民币(大写)元,如因单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由违约方支付经纪代理费的%,计人民币(大写)元。甲、乙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由双方平均负担经纪代理费的%,计人民币(大写)元。
第六条、本合同签订之日,甲、乙方须提供相关证件(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户口本、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等)交由丙方,丙方在甲、乙方提供相关证件齐全后日内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交易不成,由丙方将上述证件全部退还给甲、乙方。
第七条、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如甲方房屋有共有、设定抵押、租赁等行为应告知乙方,并自行约定解决。如因上述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房屋交易如发生产权纠纷、债权纠纷或租赁纠纷时,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甲方应在收到:(1)乙方全部房款日内,(2)房屋过户完成后日内,腾空该房屋,并将该房屋钥匙交于乙方。房屋交付乙方前甲方应结清水、电、物业费等相关费用。水、电存折等由甲方过户给乙方。甲方应保持房屋现状和结构及水表、电表及配套设施的完整性。(移交清单附后)
第九条、甲方逾期不交付房屋给乙方,乙方不解除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一日,按已付房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退还乙方所付房款,且应支付逾期期间的违约金,并按全部房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乙方逾期不交付房款给甲方,甲方不解除合同的,每逾期一日按未付房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解除合同的,按全部房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
乙方:
日期:
居间合同范本10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
居间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居间寻找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屋(必备条件请在方格内划钩,参考条件请划圈,未选条件请划斜线),并协助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坐落:___□;
楼房为__室__厅__卫□;
平房为__间□;
无装修□;
一般装修□;
精装修□;
防盗门□;
有线电视接口□;
空调□;
天然气□
煤气□;
集中供暖□;
土暖气□;
热水器□;
电话□;
电视机□;
电冰箱□;
洗衣机□;
上下水□;
家具:__________□;
楼层:____□;
朝向:____□;
建筑面积:
__平方米□;
月租金标准:____元□;
大致租期:____□;
房屋用途:____□;
其他条件:____。
乙方还应提供以下服务:______。
第二条委托期限
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第三条现场看房
本房屋现场看房。
陪同看房后,乙方(是/否)可向甲方收取合理的看房成本费,每次不得超过____元。乙方为甲方寻找的房屋资料保密;
第四条甲方义务
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____日内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进行私下交易;
第五条乙方义务
(一)应出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二)应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本房屋,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并为甲方看房和与出租人签订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三)应保证为甲方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任何名目的预收费用;
第六条佣金
委托事项完成后,甲方应按照实际月租金的__%(此比例不得超过100%)向乙方支付佣金。
佣金应在甲方与出租人签订合同后(即时/__日内)支付。
佣金的支付方式:现金□;支票□;________。
委托事项未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佣金。
第七条费用
委托事项完成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支付的看房成本费抵作佣金。
非因乙方过失导致委托事项未完成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必要费用如下(必要费用包含已收取的看房成本费):_________。
第八条转委托
甲方(是/否)允许乙方将委托事项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
第九条本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一)本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
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双方当事人签字、联系方式、签约时间、地点等从略。)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居间合同范本11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后,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书。
一、 甲方委托乙方向银行联系和安排约 万元人民币的贷款(具体借贷金额由银行评估审批后确定),用于个人消费,乙方接受委托。
二、 甲方职责:1、 提供贷款所需的真实性资料。2、 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3、 维护乙方权益。
三、 乙方职责:
1、 充分发挥资源优势,认真负责加速办理所有贷款手续,在银行审批后,签订放款合同或办理抵押登记即视为成功。2、 负责协调甲方与银行的关系。3、 维护甲方权益。
四、 甲方需承担的费用:
1、 利息(详见甲方与贷款银行间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约定);2、 评估费(以票据为准);3、 订金 元;4、居间服务费:甲方贷款总金额的3%支付给乙方,甲方须在银行贷款审批成功,在银行签订放款合同或办理抵押登记之前一次性将贷款总额的居间服务费支付到乙方。订金冲抵居间服务费。
五、 违约责任:
1、 本合同生效后如任何一方擅自撤销委托则视作违约。违约方即须支付人民
币 元给守约方作为违约金。2、 银行贷款审批成功后,签订放款合同或办理抵押登记之前,甲方保证支付全部居间服务费给乙方,每延误一天甲方按申请贷款总额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3、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及甲方未能达到担保或银行贷款条件造成银行无法放贷的,乙方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 其它:
1、 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在履约完毕后自行终止; 2、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
4、本合同内容双方均有义务保守机密,不得擅自对外泄露;5、每笔贷款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办成退还全部定金。
甲方(签字): 乙方: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居间合同范本12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居间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一致就乙方为甲方转让土地使用权提供居间服务达成以下协议,供双方遵守执行。
一、委托事项
1、甲方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委托乙方报告商业机会、提供居间服务。
2、甲方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位于x,面积确定为xx。(证号、所有权人、地址、面积详见附件)
二、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甲方与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止。
三、甲方责任
1、向乙方提供其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委托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等所需资料。
2、保证对拟转让的土地用权享有完全的产权及处分权,且该土地使用权未设置任何权利限制,不存在权利纠纷。
3、在转让价格不低于人民币x元/㎡的条件下,甲方保证与乙方寻找的意向受让人(买家)依法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4、依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报酬。
四、乙方责任
1、履行居间义务,寻找意向受让方,尽力协助促成甲方转让土地使用权事宜。
2、如实向甲方报告有关与意向受让方洽谈的事项。
五、委托事项的完成
乙方已为甲方寻找到该土地使用权的意向受让方(买家)xxxxxx,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均视为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报酬:
1、甲方与上述意向受让方(买家)xxxx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2、甲方与上述意向受让方(买家)xxxx的关联方〔包括意向受让方(买家)的授权代表、关联公司、控股公司或子公司等等〕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3、甲方与乙方寻找的其他意向受让方(买家)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4、若甲方同意以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土地转让价即人民币xxx元/㎡的价格与乙方介绍的土地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则视为乙方已完成委托事项,甲方应支付乙方报酬。
六、居间报酬及支付方法
上述土地使用权成功转让后,甲方按以下计费方式与支付方式向乙方给付报酬;上述土地未成功转让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一)计费方式
为了报答乙方所提供的商业机会,以及乙方所付出的相关努力,不论甲方以何种价格转让土地使用权,均须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人民币xxx。
(二)支付方式
1、在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时,甲方应支付给乙方居间报酬的x%,即人民币xxx。
2、在土地使用权完成过户至受让人(买家)名下之日起天内,甲方将余下x%即人民币xx支付完毕。
(三)甲方应将居间报酬以转帐方式汇入以下指定帐户:
开户行:
户名:
帐号:
七、居间费用的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乙方协助促成土地转让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如乙方在委托期间内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甲方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人民币xx。
甲方:
乙方:
日期:
居间合同范本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协议书第四百二十四、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经委托方和居间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订立以下合同条款,共同遵守并执行。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间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事项确认
委托方确认是经居间方介绍才获得该工程项目信息,并确认居间方为委托方与矿主方龙里县巨潮矿产品有限公司签订该项目施工合同的居间人。
第二条:委托方责任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支付居间费的人,具有能够承担该工程项目的施工能力。
2、能与居间人签订该工程项目的居间协议,诚实信用履行该工程项目的居间协议。
第三条:居间方责任
1、给委托方提供准确工程信息及工程项目地址。
2、自行承担该工程项目活动期间的一切费用和自身的安全责任,直至委托方与矿主方龙里县巨潮矿产品有限公司签订该工程项目的承建施工合同。
3、在施工期间,居间方应积极配合委托方处理,施工事务时,以及施工过程中委托方和矿主方的协调工作。
第四条:委托方与矿主方龙里县
巨潮矿产品有限公司签订该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之日起,居间人的居间活动结束,此工程项目居间合同协议书双方签字生效,双方不得任何理由反悔。
1、委托方与建设方签订该工程项目:重晶石开采,石方、土方的开挖。
2、委托方重晶石石方每立方,土方硅矿。
第五条:付款方式
1、委托方按每月进度款足额支付居间费给居间方。
2、委托方得到建设方的进度款时,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居间方支付居间费。
3、该工程完工之后,委托方得到建设方支付的结算款后,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居间费,不得任何理由拖欠余款。
第六条:如委托人不按时支付居间费,居间人可凭此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或申请支付令。按工程并且要委托方与建设签订的工程项目总量计算,居间人所得的居间费,另外加收5%的延迟费用。本合同支付完毕后此协议自然失效。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
居间人: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
居间合同范本14
甲方(居间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委托人): 地址: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根据《民法典》,依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1、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负责就 项目(以下简称“该工程项目”),向乙方提供关于该工程项目的重要信息,引荐乙方和该项目的招标单位洽谈,协助乙方投标,并最终促成乙方与招标单位签订该。
2、“居间成功”是指完成本条所列全部委托事项 乙方与招标单位未签订书面的工程施工合同,甲方仅为乙方提供的信息,或为乙方提供的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的,均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
二、居间期限 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三、居间报酬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1、本项目居间报酬为 项目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金额的39;5%。
2、居间成功后,乙方应在收到
第一笔工程预付款____日内,向甲方支付居间报酬的50%,并在收到
第二笔工程预付款____日内,向甲方支付剩余50%居间报酬。
3、乙方应以 的方式支付居间报酬。
四、居间活动费用的承担 居间活动费用是指甲方为完成委托事项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在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向甲方支付 作为居间活动费用。居间人促成施工合同签订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并从居间报酬中扣除;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甲方有权不向乙方返还居间活动费用。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有关该工程项目的信息,并保证其提供的关于该工程项目的上述信息真实可靠。
2、乙方应按本合同的要求向甲方支付居间报酬及居间活动费用。
3、居间成功的,则由乙方全面履行和招标单位所签订的施工合同。乙方因履行施工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利益和责任,均与甲方无关。
六、保密事项
1、甲乙双方均应充分保守本合同所涉及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经营信息、生产信息、技术信息、财务信息等。
2、双方不得以其在签订居间合同或实施居间行为过程中所获取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实施对另一方不利的任何行为,否则因前述不利行为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要求不利行为的实施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2、居间事项完成的、居间事项已无法完成的、居间事项的完成已无意义的或居间期限届满的,本合同终止。
3、因不可抗力等导致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本合同终止。
八、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大写 圆整)。
2、乙方未按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居间报酬或居间活动费用的,乙方应当按日以逾期未付金额的 向甲方支付相关的违约金。
3、乙方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的施工合同金额,否则须按施工合同实际金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本合同生效后,任意一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在前述违约金支付完成后,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九、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应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居间合同范本15
甲方:
乙方:
为充分发挥甲乙双方的资源优势,本着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特签订本合同。
一、居间事项:本合同居间事项为乙方引荐甲方与 签订合同。
二、居间合同履行:一旦甲方与 合同并成功,则视为居间成功(生效)。
三、居间酬金及支付方式:
1、按甲方与 该工程项目合同每立方按甲方与 签订该工程项目起,按每立方提取劳务金2元给乙方,直到甲方与 终止合同为止。
2、甲方与 之日,甲方必须向乙方支付一部份前期费用。
3、按每月甲方工程进度款进行计提支付。
四、居间合同履行范围:即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工程范围, ,如甲方与乙方 私自签订合同,一旦乙方发现,甲方必须按总工程量20%作为劳务金赔偿给乙方。
五、居间酬金支付时间:按施工合同进度款当天支付完毕,居间酬金打入乙方提供的帐号: 。
六、酬金按现金支付或转帐。
七、如甲方不按以上合同支付居间酬金,乙方可持本合同向施工方要求支取,也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仲裁,也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仲裁申请支付令,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经济损失均由甲方承担。或乙方有权扣压甲方材料和机械设备作抵押,直至支付完居间酬金为止。
八、甲方与 签订施工合同,进场施工后,其与产纠纷和矛盾,因工程变更(含质量问题、工期进度、工伤、亡)所产生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与乙方无关。
九、本合同与签订的正式施工合同同时生效,并具有法律效率。
十、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取诉讼。
十、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执行)。
十一、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一份,乙方四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